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81民初2506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山玛士商贸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披云南路9号(二楼)。
代表人:狄云华。
被告:台州山玛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杭温南路670-18号。
法定代表人:狄云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山玛士商贸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分公司、台州山玛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