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6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文迪,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乐佳佳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安街**号1-102站前阳光门面。
经营者:方鹏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乐佳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