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1250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91440111072118737H),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汇美意商贸有限公司(91370503494230198N),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颐小区38幢2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闫俊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91330108793696828A),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汇美意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汇美意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