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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通莱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497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通莱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通莱电子有限公司,李双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97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苏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通通莱电子有限��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双。

被告:李双双,女,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通莱电子有限公司、李双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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