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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宝源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7民初7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宝源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宝源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7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宝源便民店。

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豫程小区5号楼2单元1层2号附1号。

经营者:张淑娜。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宝源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宝源便民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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