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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炳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5民初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炳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炳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5民初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周,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炳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陈炳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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