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5民初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周,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炳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陈炳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