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28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蝶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刘蝶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2018年4月9日,朴振奎因客观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朴振奎申请对刘蝶华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