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7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家优乐超市。
住所地:新乡市胜利路与科隆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
经营者:任清红。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家优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家优乐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