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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应贞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应贞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贞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初24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贞岗,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贞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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