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3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百姓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E。
经营者陶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百姓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