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17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政路北段。
负责人:周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庙山镇云生加油站,住所地郯城县205国道庙山镇政府西500米路南。
负责人:马兆霞,站长。
被告:马兆霞,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玉,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郯城县庙山镇云生加油站、马兆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