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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与合肥妙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与合肥妙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合肥妙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23号 原告: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植物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超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妙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静茹。

原告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妙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人人有壳数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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