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279号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银牛银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镇彪。
被告:蔡镇彪。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银牛银饰有限公司、蔡镇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陈 洋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