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303李忠贵与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4303号
案件名称4303李忠贵与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忠贵;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4303号原告:李忠贵,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廖瑞鸿,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许涛。

原告李忠贵诉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要求原告李忠贵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至今原告李忠贵仍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忠贵收到(2018)粤0111民初4303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忠贵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