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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利通区东银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宁03民初8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利通区东银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东银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3民初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东银塔超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洼路沟中心村东盛苑小区营业房。

经营者:周汉雄,系该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正(周汉雄父亲),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李园村材机厂*号楼*单元*楼*户。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东银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东银塔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秀霞审判员张军审判员刘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马瑾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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