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151号原告:张志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济南瑞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青州花卉苗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告:青州市花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慧娟。
原告张志全诉被告王健、青州花卉苗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州市花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2018年4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志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志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