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熊培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莎祺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惠、朱晓明,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艾贴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莎祺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祺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7××××.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因莎祺伊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中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依据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销售地是在河南省,并非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辖区,故应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二)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不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有专门管辖权规定的适用专门管辖权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案件与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属不同类型的案件,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而以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侵害专利权的案件,不过是销售方式或销售地点的变化,但原告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由此可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东省广州市既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亦非侵权结果发生地,且本案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特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艾艾贴公司以莎祺伊公司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上开设的“虎福堂官方旗舰店”销售、许诺销售由中艾公司生产的涉嫌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莎祺伊公司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艾艾贴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中艾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中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