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8507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东莞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一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东莞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