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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兴晶盈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764号
案件名称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兴晶盈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兴晶盈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764号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工业园唐渡五路。

法定代表人:白明军。

被告:武汉兴晶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六合街三圣巷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

被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强。

被告:杭州哈尔斯实业���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横畈产业区块。

法定代表人:吕丽妃。

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兴晶盈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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