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8民初2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徐林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敬国路28号诉讼代表人黄志勇,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元市利州区徐林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后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