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刑初87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华峰,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
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立新、周庆晨,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华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18年5月14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