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3100号之一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锋,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海门市水珍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N5CHG9X,经营地南通市海门市三和镇兄弟村9组。
负责人张红军,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侯晓梦,女,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关于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水珍纺织品厂、侯晓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水珍纺织品厂、侯晓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水珍纺织品厂、侯晓梦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水珍纺织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45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