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802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园园,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园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