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74号原告:厦门客纳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6-197号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俊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财合茶行,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瓷兴路瓷苑小区二幢35号门市。
经营者:姚幼玲,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奎元路奎元住宅区**幢*梯805,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客纳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枫溪区财合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客纳茶叶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客纳茶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客纳茶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客纳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客纳茶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