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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技术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曼帛龙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523号
案件名称SIG技术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曼帛龙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SIG技术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曼帛龙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23号原告:SIG技术有限公司(SIGTechnologyAG),住所地:瑞士联邦克拉鲁斯诺伊豪森莱茵瀑布。

法定代表人:RogerAlther,DanielPetitpierre,该公司法务部代表人和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上虞曼帛龙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大普路高沙墩。

法定代表人:应建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SIG技术有限公司(SIGTechnologyAG)与被告绍兴上虞曼帛龙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SIG技术有限公司(SIGTechnologyAG)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IG技术有限公司(SIGTechnology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SIG技术有限公司(SIGTechnologyAG)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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