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31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