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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蔡伟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3民初215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蔡伟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蔡伟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3民初215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3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秀,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伟雄,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蔡伟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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