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400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美家汇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齐通路***号。
经营者:魏国红。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美家汇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