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502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号。
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林,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舒霞,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吴舒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