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36号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55-10房。
法定代表人:骆运章,总经理。
原告:骆运章,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文辉,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东方村榕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诉被告罗文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