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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等与罗文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936号
案件名称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等与罗文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罗文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36号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55-10房。

法定代表人:骆运章,总经理。

原告:骆运章,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文辉,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东方村榕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诉被告罗文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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