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92号原告:济南鲁众人才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向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桥区沃昊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沃胜云。
原告济南鲁众人才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沃昊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济南鲁众人才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以与被告天桥区沃昊五金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众人才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众人才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济南鲁众人才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