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02号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3301、3302、3303、3304室;
B座3301、3302、3303、3304室。
法定代表人:邹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下营村。
法定代表人:潘世兵。
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游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业大道161号4号楼-附楼-307房(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程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