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421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美菊文化用品店,住所地为广州市中山四路331、333、335号广州市万方字画商都壹楼1F23B。
个体经营者:邹文茂,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里仁坊**号***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美菊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