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悦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58号整幢(部位:501A)。
法定代表人:麦鸣威。
本院在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悦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