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6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购(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号附*号楼*楼,经营者黄向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购(经营者黄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