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东郭镇全都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中村村委南。
经营者:陈银兵,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上诉人滕州市东郭镇全都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州市东郭镇全都购物广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滕州市东郭镇全都购物广场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滕州市东郭镇全都购物广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