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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林远兵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633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林远兵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金牛区林远兵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633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林远兵日用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道河食品百货综合市场20厅*****号。

经营者:林远兵。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林远兵日用品经营部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林远兵日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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