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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茂富与义乌市翰美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214号
案件名称吕茂富与义乌市翰美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茂富,义乌市翰美文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14号原告:吕茂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翰美文具厂,经营场所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第*幢*号。

经营者:楼合兴,男,1954年11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茂富与被告义乌市翰美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茂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被告义乌市翰美文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吕茂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茂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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