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439号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10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来宾,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来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