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万宇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269号金帆大厦一楼。
经营者:万宇。
被执行人:万宇。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万宇烟酒店、万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0103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万宇烟酒店、万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5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万宇未到法院处理有关事宜。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万宇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万宇烟酒店、万宇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于2021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万宇烟酒店、万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381.25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