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区10栋7层B。
法定代表人:崔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延景,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汇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通联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鑫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汇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逸云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