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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馨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35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馨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馨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359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旺银,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馨葛,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馨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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