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359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旺银,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馨葛,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馨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