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知民初77号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艳,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薛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被告薛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薛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