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1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滨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656号之一3楼310房之2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H0864。
法定代表人:余道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美丽港鞋类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城北大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20866726T。
投资人:郭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牛区阿迪鲨鱼鞋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段418号1栋3楼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0L3069283XJ。
经营者:杨连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滨渡鞋业有限公司、宜宾市美丽港鞋类经营部、第三人金牛区阿迪鲨鱼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10000元。
2021年4月29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