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老庙二元连锁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爷庙乡鸿发超市南98号。
经营者:王海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老庙二元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