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4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高峪镇可馨百货店。
经营场所:泗水县高峪镇高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8F。
经营者:刘方。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高峪镇可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