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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011号
案件名称张桂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桂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1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秋,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誉承顺发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兴华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桂秋与被申请人沈阳誉承顺发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承顺发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桂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了申请人专利号为ZL20083001××××.2、名称为“卷帘门窗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1.被申请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卷帘门窗包装盒,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两者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为两者近似。

涉案专利以形状为设计要点,以长方形上沿和下面不规则的五边形组成包装盒,其中上沿和下面不规则的五边形均是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

侵权设计亦使用上述设计要素,以购买卷帘门窗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两者图案外形效果上相近似,购买时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至于两者之间的细小差别,并非实质性差别。

首先,两者均带有上沿。

现有设计没有上沿,所以没有层次,缺少美感。

虽然从侵权设计的侧面看,其上沿带有小圆角设计,但是该产品是使用在建筑物的窗户上,该圆角从远处无法看见,且从产品正面观察也看不出来。

其次,下面不规则的五边形两者形状完全一样,对于该产品来说,这一部位占的比重很大。

2.因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张桂秋的销售额下降,给张桂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据估算,被申请人批发、零售卷帘窗共计销售额在四百万元以上,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因涉案专利权仅为卷帘门窗的上部包装盒部分,不能将其全部获利作为赔偿数额依据,考虑到该产品外观对销售产品起非常重要作用,及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和情节,张桂秋要求其赔偿30万元。

综上,张桂秋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桂秋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涉案专利名称为“卷帘门窗包箱盒”,其图片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组成,设计特征主要体现在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中。

该专利以形状为设计要点,以长方体上沿和下面不规则的五边形柱体组成包装盒,包装盒整体为两层台阶状设计为设计要素。

根据张秋桂一审中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主要相同点在于,其整体形状均包含不规则五边柱体;

不同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设计含有上边沿设计,该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能产生显著影响。

被诉侵权产品(附图一至附图六)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卷帘门窗包箱盒,两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设计(附图一至附图六)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相同点是两者下层均为五边形柱体,不同点是涉案专利设计上层为长方体,棱角分明、边角部分采用近乎直角的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附图一至附图六)上层采用近似于梯形的多层设计,带有波纹状,边角多为圆润的弯曲形状,整体结构呈现更明显的层次感。

以一般消费者而言,很容易就能注意到上述设计的不同之处,不容易造成混淆。

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张桂秋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桂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桂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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