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140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汇梅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马家梅,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黄欧阳,女,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汇梅烟酒商行、黄欧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崇椿、张俊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