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5029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琪、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方舟文具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647号。
经营者:贾云行,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方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