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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以同、徐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02执5036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以同、徐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以同;徐云;刘成之;徐宜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执5036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以同,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徐云,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成之,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徐宜权,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本院在执行刘以同、徐云、刘成之、徐宜权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以同的苏N×××××号机动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成之、徐宜权的银行账户。

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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