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执5036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以同,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徐云,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成之,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徐宜权,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本院在执行刘以同、徐云、刘成之、徐宜权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以同的苏N×××××号机动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成之、徐宜权的银行账户。
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